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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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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九条:“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各授予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管理工作,自治区体育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授予主体和方式、监管监督、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可授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范围。

《实施细则》中取消了各盟市体育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不需要申请,由“申请制”改为“授予制”。比赛结束后30日内,自治区体育局直接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四、文件适用范围

参加本自治区可授予等级赛事符合参赛标准的运动员。

五、创新特点

1.收紧等级称号管理权限。取消了各盟市体育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等级称号的管理工作调整为按照赛事级别分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授予区内比赛等级称号,由赛事承办单位负责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成绩单。

2.优化授予方式。取消逐级申请程序,不再要求运动员赛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和提交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比赛结束后30日内,自治区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等级称号。

3.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样式,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4.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成立赛事等级授予监督工作专班,负责赛事期间组织管理,重点指导、检查、监督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坚决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信息来源:竞技体育处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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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12-30 17:20 竞技体育处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九条:“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各授予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管理工作,自治区体育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授予主体和方式、监管监督、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可授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范围。

《实施细则》中取消了各盟市体育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不需要申请,由“申请制”改为“授予制”。比赛结束后30日内,自治区体育局直接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四、文件适用范围

参加本自治区可授予等级赛事符合参赛标准的运动员。

五、创新特点

1.收紧等级称号管理权限。取消了各盟市体育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等级称号的管理工作调整为按照赛事级别分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授予区内比赛等级称号,由赛事承办单位负责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成绩单。

2.优化授予方式。取消逐级申请程序,不再要求运动员赛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和提交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比赛结束后30日内,自治区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等级称号。

3.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样式,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4.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成立赛事等级授予监督工作专班,负责赛事期间组织管理,重点指导、检查、监督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坚决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