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logo 内蒙古自治区集约化平台标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0
【字体: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4月25日。

二、主要内容

诚请社会各界人士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经验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发送,并请注明“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并标注联系人、联系方式,我们将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严格保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

邮箱:nmgzzqtyzh@163.com

电话:0471—6396071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

邮编:010030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2025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强化党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保障其依法行使职能,激发内生动力,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五部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两办)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自治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单位的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将加强党的建设写入体育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体育社会组织全面贯彻实施。

(二)坚守意识形态阵地,确保赛事活动、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不良思潮渗透,引导会员树立正确价值观。

(三)服务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统筹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四)制定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强化体育社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五)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并反映行业诉求。

(六)组织体育公益服务、赛事交流与国际合作,提升体育社会影响力。

(七)挖掘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优秀体育文化。

(八)依法加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委员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工作部作为党建领导机关,统一领导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协调推动体育社会组织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以下简称体育总会)受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委托,负责协会党的建设、业务主管和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体育社会组织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监督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纳入章程,并在各项活动中落实政治导向要求;通过党建述职评议、活跃度评估等方式,考核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

(二)负责体育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审核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确保符合政治素质与专业能力要求。

(三)监督体育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开展标准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培训指导、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等业务行为;开展活跃度评估。

(四)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检与等级评估;对履职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警告、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自治相统一。

(二)坚持政治引领与业务发展相融合。

(三)坚持分类指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成立党组织。

(一)体育社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区域相邻、业务相近原则联合组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体育社会组织由体育总会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联系和指导体育社会组织,传达党的政策,监督发展方向,参与重大决策会议协助制定发展规划,确保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提交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时,同步提交党组织建设方案,明确党组织成立时间和具体措施。

(三)体育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情况纳入年检、等级评估、活跃度评估体系。

第八条党组织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防范政治与廉洁风险。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四)推动党建业务融合,服务体育事业发展。

(五)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员管理要求。

(一)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纳入日常教育管理。

(二)兼职或流动党员实行“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定期参加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建立党员履职档案,将党员作用发挥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内容。

第十条工作机制。

(一)明确党组织书记参与协会发展规划、人事调整、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落实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底开展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评议结果与体育社会组织年检挂钩。

(三)建立党建业务双融双创机制,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体系,权重不低于总分的20%。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

(一)体育社会组织换届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审查调整党组织设置。

(二)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体育社会组织按程序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保障措施。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比例不低于总收入的1%。

(二)具备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应设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必要设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成立。

(一)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代表本组织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 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3.名称应当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等字样,并与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4.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体育社会组织。

5.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6.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7.至少6个盟市已成立本项目、本业务领域体育社会组织。

8.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会员资质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本项目、本业务领域相关。同一个单位只能加入一家体育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全区性体育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包括盟市已成立的相应项目、业务领域体育社会组织。

9.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体育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申请筹备。

1.申请筹备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体育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2)领取并填写《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如实填报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

(3)领取并填写《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协会申请筹备登记表》,如实填报专兼职工作人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4)提交承诺书,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运行公益性等作出承诺。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2.体育总会收到筹备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成立的必要性。

(2)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3)发起人在本专业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4)会员在全区范围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5)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体育总会应当在受理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确定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部门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三)申请成立。

1.筹备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的申请经登记部门批准后,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 3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体育社会组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体育总会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部门批准成立的材料。

(2)申请成立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党组织设置方案。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

(6)内设执行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

(7)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8)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2.体育总会在收到成立申请和全部材料后,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 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未经体育总会审查同意且在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体育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任职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一个。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但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体育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体育社会团体职务。

(二)为鼓励个人、企业、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体育事业,凡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受益的体育社会组织可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三)特邀职务的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严格执行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各体育社会组织应在章程或捐赠协议里对捐赠者任职作出相应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四)各单项体育社会组织聘请国内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委员的,由各体育社会组织自行审定,报体育总会备案。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体育社会组织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运动项目服务规范、项目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二)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体育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体育总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体育总会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

(二)建立体育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和督导监管工作制度,接受体育局和相关部门审计监督。体育社会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或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体育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时收集、整理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类资料及宣传报道资料,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工作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二条年检和评估。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党建工作总结、业务工作报告和《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同意)后,于2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体育总会结合实际对体育社会组织年检审核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意见。对于基本合格的要求依法依章程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协同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对于不合格的直接会同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二)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变更。

(一)体育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机构、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等变更以及章程修改等,应提前向体育总会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体育总会在受理30天内,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因业务监管需要,由体育局、体育总会责令变更的,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换届工作。换届大会前,向体育总会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党支部基本情况、新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章程草案、换届方案等相关文件。体育总会收到换届申请材料30天内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换届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体育总会提交换届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体育社会组织不能正常换届的,由体育总会指导体育社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完成换届。

第二十五条 注销。

(一)体育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人申请注销:

1.完成体育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体育总会受理体育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3个月内,组织相关内容审查,协同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出具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体育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因业务监管需要,由体育局、体育总会责令注销的,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六条赛事活动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赛事活动,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监督;根据主办方及承办方需求,在技术指导、规则解读、器材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支持。

(二)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兴边富民、民族团结等国家重大战略,策划实施公益性品牌赛事活动;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差异化体育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并在委托业务中明确激励扶持条款。

(三)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赛事组织策划、技术规则应用、器材安全管理、赛风赛纪教育、宣传推广策略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赛事活动专业化管理水平。

(四)制定扶持激励全区性体育协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委托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年度重点工作实施,鼓励体育社会组织根据项目特点申报赛事活动项目,建立“协会申报-专家评审-过程监管-结果公示”全流程管理机制,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资金与政策支持,形成奖优汰劣的激励闭环。

第二十七条人才队伍建设。

(一)各单项体育社会组织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依法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按照体育局要求统筹开展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及违规处罚等管理工作;对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行业专家智库和人才库,明确专家入库标准(包括专业资历、学术成果、实践经验等)及动态管理流程,强化裁判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教育,定期组织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与体育志愿服务实践。

第二十八条  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须依法依章程明确活动主题、规模、预算及任务目标,严格控制频次与经费支出,重点推动体育领域前沿课题研究与实践经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坚持非营利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实行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表彰方式,确保评选结果体现时代性、代表性和公信力。

第三十条  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赛事活动运营、体育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团体标准,完善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修订程序,明确主体责任;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需报体育总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同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完整记录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对严重失信组织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法采取限制行业服务、取消评优资格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赛风赛纪治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设立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定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将防范赛风赛纪列入风险隐患防控范畴,组织运动员签署参赛承诺书,赛前对裁判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强化违规行为举报与问责机制。

(二)联合公安、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赛风赛纪协同监管机制,完善舆情监测、案件通报、联合执法等制度;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风险防控。

(一)制定体育社会组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日常管理、培训指导、赛事活动等场景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流程,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和应急预案、熔断方案,明确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全流程规范。

(二)建设实战化指挥调度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建立赛事活动现场指挥调度运行机制,明确指挥决策权限,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处置。

(三)将安全管理纳入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指标,形成“评估-整改-提升”治理闭环;强制推行赛事公共责任险,协会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第一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范体育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建立涉外活动事前备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核资金用途、合作方背景及意识形态风险;严禁接受境外组织附加政治条件的资助,年度涉外合作项目需向体育总会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活跃度评估。

(一)制定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细则,从内部治理、队伍建设、业务规模、社会效益、安全管理、创新性等维度进行量化评估,实行5星级分级管理。

(二)评估结果为3星以下的组织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达3星者启动强制退出程序;5星级协会优先获得扶持激励,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打印本页

0471-6396084

TOP

关于公开征集《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4-10 18:04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4月25日。

二、主要内容

诚请社会各界人士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经验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发送,并请注明“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并标注联系人、联系方式,我们将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严格保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

邮箱:nmgzzqtyzh@163.com

电话:0471—6396071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

邮编:010030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2025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强化党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保障其依法行使职能,激发内生动力,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五部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两办)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自治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单位的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将加强党的建设写入体育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体育社会组织全面贯彻实施。

(二)坚守意识形态阵地,确保赛事活动、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不良思潮渗透,引导会员树立正确价值观。

(三)服务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统筹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四)制定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强化体育社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五)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并反映行业诉求。

(六)组织体育公益服务、赛事交流与国际合作,提升体育社会影响力。

(七)挖掘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优秀体育文化。

(八)依法加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委员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工作部作为党建领导机关,统一领导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协调推动体育社会组织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以下简称体育总会)受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委托,负责协会党的建设、业务主管和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体育社会组织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监督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纳入章程,并在各项活动中落实政治导向要求;通过党建述职评议、活跃度评估等方式,考核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

(二)负责体育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审核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确保符合政治素质与专业能力要求。

(三)监督体育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开展标准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培训指导、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等业务行为;开展活跃度评估。

(四)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检与等级评估;对履职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警告、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自治相统一。

(二)坚持政治引领与业务发展相融合。

(三)坚持分类指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成立党组织。

(一)体育社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区域相邻、业务相近原则联合组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体育社会组织由体育总会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联系和指导体育社会组织,传达党的政策,监督发展方向,参与重大决策会议协助制定发展规划,确保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提交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时,同步提交党组织建设方案,明确党组织成立时间和具体措施。

(三)体育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情况纳入年检、等级评估、活跃度评估体系。

第八条党组织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防范政治与廉洁风险。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四)推动党建业务融合,服务体育事业发展。

(五)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员管理要求。

(一)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纳入日常教育管理。

(二)兼职或流动党员实行“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定期参加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建立党员履职档案,将党员作用发挥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内容。

第十条工作机制。

(一)明确党组织书记参与协会发展规划、人事调整、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落实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底开展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评议结果与体育社会组织年检挂钩。

(三)建立党建业务双融双创机制,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体系,权重不低于总分的20%。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

(一)体育社会组织换届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审查调整党组织设置。

(二)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体育社会组织按程序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保障措施。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比例不低于总收入的1%。

(二)具备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应设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必要设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成立。

(一)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代表本组织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 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3.名称应当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等字样,并与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4.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体育社会组织。

5.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6.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7.至少6个盟市已成立本项目、本业务领域体育社会组织。

8.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会员资质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本项目、本业务领域相关。同一个单位只能加入一家体育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全区性体育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包括盟市已成立的相应项目、业务领域体育社会组织。

9.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体育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申请筹备。

1.申请筹备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体育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2)领取并填写《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如实填报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

(3)领取并填写《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协会申请筹备登记表》,如实填报专兼职工作人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4)提交承诺书,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运行公益性等作出承诺。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2.体育总会收到筹备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成立的必要性。

(2)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3)发起人在本专业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4)会员在全区范围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5)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体育总会应当在受理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确定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部门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三)申请成立。

1.筹备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的申请经登记部门批准后,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 3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体育社会组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体育总会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部门批准成立的材料。

(2)申请成立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党组织设置方案。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

(6)内设执行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

(7)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8)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2.体育总会在收到成立申请和全部材料后,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 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未经体育总会审查同意且在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体育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任职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一个。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但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体育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体育社会团体职务。

(二)为鼓励个人、企业、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体育事业,凡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受益的体育社会组织可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三)特邀职务的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严格执行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各体育社会组织应在章程或捐赠协议里对捐赠者任职作出相应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四)各单项体育社会组织聘请国内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委员的,由各体育社会组织自行审定,报体育总会备案。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体育社会组织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运动项目服务规范、项目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二)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体育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体育总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体育总会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

(二)建立体育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和督导监管工作制度,接受体育局和相关部门审计监督。体育社会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或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体育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时收集、整理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类资料及宣传报道资料,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工作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二条年检和评估。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党建工作总结、业务工作报告和《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同意)后,于2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体育总会结合实际对体育社会组织年检审核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意见。对于基本合格的要求依法依章程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协同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对于不合格的直接会同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二)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变更。

(一)体育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机构、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等变更以及章程修改等,应提前向体育总会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体育总会在受理30天内,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因业务监管需要,由体育局、体育总会责令变更的,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换届工作。换届大会前,向体育总会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党支部基本情况、新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章程草案、换届方案等相关文件。体育总会收到换届申请材料30天内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换届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体育总会提交换届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体育社会组织不能正常换届的,由体育总会指导体育社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完成换届。

第二十五条 注销。

(一)体育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人申请注销:

1.完成体育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体育总会受理体育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3个月内,组织相关内容审查,协同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出具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体育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因业务监管需要,由体育局、体育总会责令注销的,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六条赛事活动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赛事活动,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监督;根据主办方及承办方需求,在技术指导、规则解读、器材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支持。

(二)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兴边富民、民族团结等国家重大战略,策划实施公益性品牌赛事活动;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差异化体育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并在委托业务中明确激励扶持条款。

(三)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赛事组织策划、技术规则应用、器材安全管理、赛风赛纪教育、宣传推广策略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赛事活动专业化管理水平。

(四)制定扶持激励全区性体育协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委托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年度重点工作实施,鼓励体育社会组织根据项目特点申报赛事活动项目,建立“协会申报-专家评审-过程监管-结果公示”全流程管理机制,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资金与政策支持,形成奖优汰劣的激励闭环。

第二十七条人才队伍建设。

(一)各单项体育社会组织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依法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按照体育局要求统筹开展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及违规处罚等管理工作;对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行业专家智库和人才库,明确专家入库标准(包括专业资历、学术成果、实践经验等)及动态管理流程,强化裁判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教育,定期组织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与体育志愿服务实践。

第二十八条  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须依法依章程明确活动主题、规模、预算及任务目标,严格控制频次与经费支出,重点推动体育领域前沿课题研究与实践经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坚持非营利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实行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表彰方式,确保评选结果体现时代性、代表性和公信力。

第三十条  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赛事活动运营、体育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团体标准,完善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修订程序,明确主体责任;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需报体育总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同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完整记录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对严重失信组织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法采取限制行业服务、取消评优资格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赛风赛纪治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设立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定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将防范赛风赛纪列入风险隐患防控范畴,组织运动员签署参赛承诺书,赛前对裁判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强化违规行为举报与问责机制。

(二)联合公安、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赛风赛纪协同监管机制,完善舆情监测、案件通报、联合执法等制度;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风险防控。

(一)制定体育社会组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日常管理、培训指导、赛事活动等场景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流程,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和应急预案、熔断方案,明确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全流程规范。

(二)建设实战化指挥调度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建立赛事活动现场指挥调度运行机制,明确指挥决策权限,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处置。

(三)将安全管理纳入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指标,形成“评估-整改-提升”治理闭环;强制推行赛事公共责任险,协会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第一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范体育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建立涉外活动事前备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核资金用途、合作方背景及意识形态风险;严禁接受境外组织附加政治条件的资助,年度涉外合作项目需向体育总会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活跃度评估。

(一)制定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细则,从内部治理、队伍建设、业务规模、社会效益、安全管理、创新性等维度进行量化评估,实行5星级分级管理。

(二)评估结果为3星以下的组织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达3星者启动强制退出程序;5星级协会优先获得扶持激励,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