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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6140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文  号 内体青字[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2-2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6140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文  号 内体青字[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2-28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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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促进我区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保全区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全区青少年运动员训练和竞赛水平,规范我区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运动员,是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主办全区青少年单项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资料录入、收集、管理、上传、比赛报名、交流等工作制定竞赛规程的运动项目中心负责本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审核工作。

第二章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为首次注册、确认注册

)首次注册

1.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对本辖区各训练单位从事训练的青少年运动员进行网络注册,由专门业务科室负责。

2.运动员注册须监护人的陪同下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学籍(通过教育部门系统打印的电子版学籍并加盖学籍专用章)按要求据实填报个人信息,首次注册单位必须是学籍所在盟市。

3.内蒙古籍青少年运动员可申请个注册项目,包括主项1个、兼项1个,本年度只允许参加注册项目的比赛。注册期内注册单位可对所辖运动员进行变更注册项目

4.各注册单位对运动员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至注册系统各项目运动中心负责审核

(二)确认注册

1.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单位资格不变,符合当年竞赛规程要求情况下,须在年度规定注册时间内,对运动员进行年度的注册确认。

2.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3.注册单位未及时为运动员进行年度确认注册,造成运动员未能参加比赛的,监护人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提出变更注册代表单位,经审核通过后,下一年度运动员可自行选择代表单位注册。

注册要求

(一)凡参加由自治区体育局主办全区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的青少年适龄运动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注册,注册通过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比赛。

)提供运动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得使用临时身份证)和学籍

)各注册单位须在3月31日前将所管辖的运动项目注册运动员审核完毕。

第三章 运动员交流

注册运动员需变更代表单位由原注册代表单位在注册系统内向自治区体育局出具放弃申请,新代表单位出具同意接收的申请,经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审查同意后,运动员变更注册方可生效。

运动员变更代表单位申请需在注册期内提交

第四章运动员参赛

参赛资格

(一)内蒙古户籍和学籍青少年在全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系统进行注册,并未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其他省(区、市)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参赛

(二)外省(区、市、港澳)运动员,户籍和学籍在当年3月31日前转入内蒙古并注册,须同时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籍的运动员可参赛

(三)外省(区、市)运动员,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冬季项目需在自治区冬季运动中心账号注册)在国家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注册(未满16周岁需连续注册至16周岁,满16周岁及以上一次性注册6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在内蒙古注册后的运动员可参赛。

(四)凡是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不允许同时在外省(区、市)注册,不允许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外省(区、市)的年度锦标赛。

第五章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区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十二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十三 凡注册管理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其注册工作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六章

第十四条运动员在首次注册年度确认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盟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和举报。

第十 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 20 天内,向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自治区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十六 我区开展的群众性、各类商业性体育竞赛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信息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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