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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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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校贯彻落实,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依据

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均对在学校设立教练员岗位提出了明确要求或做出规定。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深化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能有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有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实施意见》提出全区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均需增设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灵活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但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应至少设置1个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设置数量。

三、学校体育教练员的主要工作和任职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学校体育教练员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同时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训练疲劳恢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组织、校园体育社团活动指导、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优秀运动队共建等工作。

为胜任职责需要,《实施意见》从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基本能力、体育基本技能、任职岗前培训等方面规定了体育教练员基本条件,还确定了任职不同层级学校体育教练员的比赛成绩和运动员等级标准。同时,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在任职条件中加入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取得国家通用语言资格证书的具体要求。

四、学校体育教练员的职称体系

为畅通职称晋升渠道,《实施意见》提出,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具体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同时明确,学校体育教练员执教期间,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具体标准条件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各地各校要完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聘标准,确保体育教练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各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学校体育教练员的主要来源

为深化体教融合,发挥退役运动员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实施意见》提出,学校教练员岗位优先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毕业生公开招聘。招聘符合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要求的退役运动员时,可以自主实施公开招聘工作。为扩大来源,鼓励各地各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校外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组织等服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实施意见》支持鼓励学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人员,同时具备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聘任体育教师岗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体育教师可聘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

六、落实《实施意见》的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设立教练员岗位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动工作,确保“十四五”期间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到位。鼓励创建体教融合试点的盟市、旗县先行先试,推动政策落地。




信息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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